既有建构筑物结构抗震鉴定的必要性
2021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抗震鉴定的加固范围、基本流程、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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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颁布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的公告。该次修订主要是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对部分行政区划的抗震烈度进行调整。据统计,约为30%的城镇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部分城镇虽抗震设防烈度未提高,但对场地特征周期进行了调整。这就导致新版区划图实施后,我国有更多的房屋需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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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主要分为5类: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章对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
02.国家相关标准对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规定
(一)、《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6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2014第3.0.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第1.0.3条规定: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03抗震鉴定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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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某厂房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结构形式为单跨多层框排架结构,设计建筑完成于1990年。
厂房外部图
厂房外部图
该厂房设计柱距为12m,沿厂房纵向设有连梁和平台。沿厂房纵向下柱之间3-4轴、6-7轴设有柱间支撑,上柱之间1-2轴、3-4轴、6-7轴、9-10轴设有柱间支撑。吊车梁采用预制混凝土吊车梁。设有1台100/32t桥式起重机。屋盖系统由钢屋架、檩条、屋盖支撑组成。其中,钢屋架结构形式为梯形屋架。
平面布置图
(二)鉴定目的
为了解该厂房结构抗震性能,特委托我单位进行抗震鉴定,为下一步改造提供技术依据。
(三)抗震鉴定原则
经查阅竣工图纸资料,其未明确抗震设防烈度。通过查询《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036-1990和GB18036-2015,可知该地区设计时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现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0g),抗震设防烈度有较大的提高。
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相关规定,该结构按照后续使用40年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级。
采用PKPM软件建立计算模型。计算模型的结构形式、构件尺寸、荷载及其相关系数、材料强度均按现场调查检测结果、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取值。
PKPM计算模型
(四)结论
1、该厂房的框架梁箍筋间距,框架柱的箍筋肢距,框架柱加密区、节点核心区的体积配箍率、柱间支撑等多项构造措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B类建筑的要求。
2、该厂房部分构件承载力不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04结语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作为抗震鉴定机构从业者提建议:
1、所有权人、设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
2、鉴定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构筑物抗震鉴定。
3、鉴定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深度应满足后续设计和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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